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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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15條,個人捐贈給運動員專戶的款項,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運動員在經過捐款核定通知後,必須按照計畫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捐款,並製作支出憑證。 2. 支出憑證的日期可以追溯至計畫開始日。 例如,假設小明向某位運動員捐贈了一筆款項,並經過核定通知。該運動員根據計畫將捐款用於訓練費用,並在訓練費用支出後,製作了支出憑證。根據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該支出憑證的日期可以追溯至計畫的起始日。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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