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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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獲得捐款之特定運動員,應於計畫期間內完成使用,逾期未使用且未重新申請認可者,教育部得將其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
- 2.本專戶之孳息,全部列入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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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16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有以下規定: 1. 特定運動員在計畫期間內應使用所獲得的捐款,如果超過期限未使用且未重新申請認可,教育部可以將剩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 2. 專戶中所有的孳息都要被列入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款項。 舉例說明: 假設某特定運動員在計畫期間內獲得了100萬元的捐款,但只使用了80萬元,剩下的20萬元超過了期限且沒有重新申請認可。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教育部可以將這20萬元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專戶中的孳息也要被列入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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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