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4-3 條
- 1.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2.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3.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未補報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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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規定公司未依限填報股利憑單,先限期補報並罰一千五至三萬元,逾期不補加重到三千至六萬元。
Q · 公司沒填報股利憑單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營利事業分配股利後未依限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國稅局會先限期責令補報,並處一千五百元至三萬元罰鍰;若逾限期仍未按實補報,罰鍰加重為三千元至六萬元。另外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變動明細者,固定罰七千五百元並按次處罰至補報為止。
白話解讀
股利憑單這三個字聽起來像一張沒人會看的紙。但它是國稅局追蹤每一塊股利流向的唯一線索。公司發股利給股東,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填報和填發股利憑單,告訴國稅局「我發了多少錢給誰」。沒填?罰一千五到三萬。被催了還不補填?加碼到三千到六萬。這條分兩個時期:2017年底以前的股利適用舊制的填報格式(要載明可扣抵稅額),2018年以後的股利適用新制格式(不再有可扣抵稅額欄位,但股利金額仍然要填報)。另外,公司如果連ICA帳戶的年度變動明細都沒申報,固定罰七千五,不補報就按次處罰到你報為止。這條的本質不是在罰你少填了一張表,而是在罰你斷了國稅局的資訊鏈。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為股利憑單填報義務的罰則規定,針對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後,未依第102條之1規定期限與格式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課處罰鍰,並依分配時點(民國106年底前/107年起)區分舊制與新制兩項,第三項另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未申報設獨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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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利憑單沒填報會被罰多少?▾
先限期補報並處一千五百元至三萬元;逾限期仍未補報加重為三千元至六萬元。
Q2一人公司也要填股利憑單嗎?▾
要。填報義務不因股東人數而免除,只要有分配股利就必須填報填發。
Q3股利憑單跟扣繳憑單一樣嗎?▾
不一樣。扣繳憑單適用第114條,股利憑單適用第114條之3,兩種憑單各有罰則。
Q42018年兩稅合一廢除後還要填股利憑單嗎?▾
要。107年以後分配股利仍須依第102條之1填報,只是格式不再有可扣抵稅額欄位。
Q5ICA帳戶變動明細沒申報會怎樣?▾
固定罰七千五百元並限期補報,屆期未補報得按次處罰至補報為止。
Q6股票股利也要填股利憑單嗎?▾
要。股票股利同屬股利分配,一樣有填報義務,且面額計算方式與現金股利不同。
Q7收到國稅局限期補報通知怎麼辦?▾
立即依通知書所載期限補報,內容須與帳冊股利分配決議一致,在截止日前完成可避免罰鍰加重。
Q8舊制與新制罰則差在哪?▾
罰鍰上下限相同,差別在憑單格式:106年底前須載明可扣抵稅額,107年起取消該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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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第一項(舊制) | 第二項(新制) | 第三項(ICA) |
|---|---|---|---|
| 適用情形 | 106/12/31前分配之股利 | 107/01/01後分配之股利 | 未申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 |
| 憑單格式 | 須載明可扣抵稅額 | 無可扣抵稅額欄位 | 屬帳戶明細申報非憑單 |
| 初次罰鍰 | 1,500–30,000元 | 1,500–30,000元 | 固定7,500元 |
| 逾限加重 | 3,000–60,000元 | 3,000–60,000元 | 按次處罰至補報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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