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4-3 條
- 1.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2.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3.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未補報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規定公司未依限填報股利憑單,先限期補報並罰一千五至三萬元,逾期不補加重到三千至六萬元。
Q · 公司沒填報股利憑單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營利事業分配股利後未依限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國稅局會先限期責令補報,並處一千五百元至三萬元罰鍰;若逾限期仍未按實補報,罰鍰加重為三千元至六萬元。另外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變動明細者,固定罰七千五百元並按次處罰至補報為止。
白話解讀
股利憑單這三個字聽起來像一張沒人會看的紙。但它是國稅局追蹤每一塊股利流向的唯一線索。公司發股利給股東,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填報和填發股利憑單,告訴國稅局「我發了多少錢給誰」。沒填?罰一千五到三萬。被催了還不補填?加碼到三千到六萬。這條分兩個時期:2017年底以前的股利適用舊制的填報格式(要載明可扣抵稅額),2018年以後的股利適用新制格式(不再有可扣抵稅額欄位,但股利金額仍然要填報)。另外,公司如果連ICA帳戶的年度變動明細都沒申報,固定罰七千五,不補報就按次處罰到你報為止。這條的本質不是在罰你少填了一張表,而是在罰你斷了國稅局的資訊鏈。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為股利憑單填報義務的罰則規定,針對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後,未依第102條之1規定期限與格式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課處罰鍰,並依分配時點(民國106年底前/107年起)區分舊制與新制兩項,第三項另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未申報設獨立罰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只有我一個股東,還需要填股利憑單嗎?▾
需要。股利憑單的填報義務不因股東人數而免除。哪怕是一人公司,只要有分配盈餘,就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填報和填發,因為國稅局需要這份資料核對個人綜所稅的股利所得申報是否正確。
Q2舊制跟新制的股利憑單有什麼差別?▾
106年底以前分配的股利,憑單上要載明可扣抵稅額;107年以後分配的股利,憑單不再有可扣抵稅額欄位,但股利金額、股東身分等資訊仍要填。填報義務本身沒有隨兩稅合一廢除而消失。
Q3股利憑單沒填報會被罰多少?▾
國稅局先限期責令補報並處一千五百元至三萬元罰鍰;若逾限期仍未按實補報,加重為三千元至六萬元。
Q4收到國稅局限期補報通知怎麼辦?▾
立即依通知書所載期限補報,補報內容須與帳冊股利分配決議一致,在截止日前完成可避免罰鍰由三萬上限翻倍至六萬,並同步檢查ICA帳戶變動明細是否已申報。
Q5股利憑單是什麼?▾
公司分配股利或盈餘時,向國稅局填報並向股東填發、載明受配金額與身分的法定憑證,是稽徵機關比對個人股利所得的關鍵資料。
Q6股利憑單和扣繳憑單差在哪?▾
扣繳憑單(第114條)證明預扣稅款;股利憑單(第114條之3)證明股利分配。兩種憑單各有填報義務與罰則,常被混淆。
Q7什麼是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兩稅合一下記錄營利事業已納稅額供股東扣抵的帳戶,其變動明細未依限申報者,第三項另罰七千五百元並按次處罰。
Q8舊制和新制股利憑單格式差在哪?▾
106年底前須載明可扣抵稅額,107年起取消該欄位,但股利金額與股東身分仍須填報,義務未消失。
Q9股利憑單沒填報怎麼補救?▾
收到限期補報通知後,依帳冊分配決議在截止日前補報或填發,可避免罰鍰由三萬翻倍至六萬。
Q10股利憑單罰鍰怎麼算?▾
113年修法後採定額制:初次1,500–30,000元,逾限期未補報3,000–60,000元;ICA明細未申報固定7,500元按次罰。
Q11股利憑單什麼時候要填報?▾
依第102條之1規定,通常為股利分配年度次年1月底;收到限期補報通知者依通知書期限辦理。
Q12怎麼判斷適用舊制還是新制罰則?▾
看股利分配日:落在106年底前走第一項(舊制格式),107年起走第二項(新制格式),罰鍰上下限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一項(舊制) | 第二項(新制) | 第三項(ICA) |
|---|---|---|---|
| 適用情形 | 106/12/31前分配之股利 | 107/01/01後分配之股利 | 未申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 |
| 憑單格式 | 須載明可扣抵稅額 | 無可扣抵稅額欄位 | 屬帳戶明細申報非憑單 |
| 初次罰鍰 | 1,500–30,000元 | 1,500–30,000元 | 固定7,500元 |
| 逾限加重 | 3,000–60,000元 | 3,000–60,000元 | 按次處罰至補報為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