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4-2 條
-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六條之三或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 二、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
-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者,應就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 3.前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有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該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予股東或社員扣抵之可扣抵稅額,向股東或社員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補繳與一倍以下罰鍰,公司歇業倒閉時可穿透向股東追繳。
Q · 公司倒了,國稅局還能找股東追繳超額分配的稅額嗎?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三項,當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營利事業有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情形時,稽徵機關得就超額或不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直接向獲配的股東或社員追繳。公司法的有限責任擋不住這個稅法穿透機制,即使股東不知情、即使退稅款已花掉,補繳義務仍存在。
白話解讀
公司繳的營所稅可以分給股東去抵個人所得稅,這是舊制「兩稅合一」的核心設計。但分多少、怎麼分,有嚴格的公式。一旦公司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了法定上限,不管是帳做錯、公式算錯、還是刻意灌水,國稅局會兩手一起抓:一手要公司把超額的稅額補繳回國庫,另一手按超額金額處一倍以下的罰鍰。更狠的是第三項:公司如果已經歇業、倒閉、或人間蒸發了呢?國稅局不會認栽,它會直接轉向找當初拿到這些可扣抵稅額的股東,一個一個追繳。你以為公司倒了就沒事?稅務債務會穿透公司的外殼,落到你個人頭上。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是兩稅合一制度下的處罰與追繳條款,規範營利事業在民國106年底以前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時,應限期補繳並處一倍以下罰鍰;當該營利事業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稽徵機關得向獲配的股東或社員直接追繳超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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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114條之2是什麼?▾
兩稅合一下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補繳加罰鍰條款,含公司消失時穿透追繳股東的機制。
Q2公司倒了國稅局怎麼找股東追繳?▾
依第三項從最後一次股利分配的股東名冊逐一發函,公司已清算仍可追。
Q3超額分配是會計師算錯也要罰嗎?▾
要。處罰對象是公司不是會計師,公司事後可另向會計師求償。
Q4本條為什麼只罰106年底以前?▾
兩稅合一2018年廢除,本條加註時間限定,2017年底前的違規仍可追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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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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