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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4 條(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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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 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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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按釋字673解釋意旨,本條之第一款後段已停止適用,惟目前尚未修法,特以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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