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4-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依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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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4條之1規範106年底前未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罰則,採三千至七千五百元起、按次加重連續處罰,行為時違規不因兩稅合一廢除而免罰。
Q · 兩稅合一都廢了,沒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還會被罰嗎?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1,只要違規行為發生在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兩稅合一舊制時代),縱使國稅局是在新制上路後才查獲,仍依行為時法處罰。罰鍰採三階遞進:初次三千至七千五百元,通知後一個月未補正加重至七千五百至一萬五千元,再屆期未補正得按次連續處罰至補正為止。重點不在罰鍰金額,而在帳戶缺失可能連帶引發超額分配(第114條之2)的更高額處罰。
白話解讀
一本帳簿沒設好,罰三千到七千五。一個月內不補設?罰七千五到一萬五。再一個月還沒設?按次連續罰,罰到你設為止。這條講的是2018年以前台灣實施「兩稅合一」時代的遺物: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公司繳的營所稅可以讓股東拿去抵個人綜所稅,但前提是公司必須設一本帳來記錄這些稅額的流動。沒設帳,稅務機關就無法追蹤稅額分配是否正確,等於打開了一個可以無限灌水的水龍頭。2018年稅改廢除了兩稅合一,但這條沒有跟著消失。它被改成「過渡條款」:如果你的公司在2017年底以前就違規沒設帳,就算國稅局是在2020年才查到,照罰不誤。時間不會幫你洗掉違規。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1為兩稅合一制度的過渡性罰則,規範營利事業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未依行為時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4設置或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的處罰,採初罰、加重、按次連續三階遞進結構,目的在以遞增成本逼使義務人補正帳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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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沒設會罰多少?▾
初次三千至七千五百元,通知後一個月未補加重至七千五百至一萬五千元,再不補按次連續罰。
Q2兩稅合一廢除後舊違規還能罰嗎?▾
能,本條明定106年12月31日以前的違規依行為時法處罰,與查獲時間無關。
Q3什麼是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兩稅合一時代營利事業記錄已納營所稅可供股東扣抵額流動的專帳。
Q4收到國稅局通知補設帳要多久內處理?▾
一個月內補設或補記,逾期罰鍰翻倍,再逾期按次連續處罰。
Q5公司很小國稅局會查嗎?▾
股東申報可扣抵稅額時勾稽即可發現公司未設帳,連股東都會被追繳。
Q6第114條之1和第114條之2差在哪?▾
之1罰未設帳(定額),之2罰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按超額金額計算),後者金額級距高很多。
Q7罰鍰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於收到處分書30日內提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Q8買公司股權要注意ICA帳戶嗎?▾
要,106年前未設帳的潛在罰鍰會隨公司走,是盡職調查的隱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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