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所得稅法114-1

快速跳轉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依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4條之1規範106年底前未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罰則,採三千至七千五百元起、按次加重連續處罰,行為時違規不因兩稅合一廢除而免罰。

Q · 兩稅合一都廢了,沒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還會被罰嗎?

會。106年底前沒設帳,現在查到照罰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1,只要違規行為發生在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兩稅合一舊制時代),縱使國稅局是在新制上路後才查獲,仍依行為時法處罰。罰鍰採三階遞進:初次三千至七千五百元,通知後一個月未補正加重至七千五百至一萬五千元,再屆期未補正得按次連續處罰至補正為止。重點不在罰鍰金額,而在帳戶缺失可能連帶引發超額分配(第114條之2)的更高額處罰。

白話解讀

一本帳簿沒設好,罰三千到七千五。一個月內不補設?罰七千五到一萬五。再一個月還沒設?按次連續罰,罰到你設為止。這條講的是2018年以前台灣實施「兩稅合一」時代的遺物: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公司繳的營所稅可以讓股東拿去抵個人綜所稅,但前提是公司必須設一本帳來記錄這些稅額的流動。沒設帳,稅務機關就無法追蹤稅額分配是否正確,等於打開了一個可以無限灌水的水龍頭。2018年稅改廢除了兩稅合一,但這條沒有跟著消失。它被改成「過渡條款」:如果你的公司在2017年底以前就違規沒設帳,就算國稅局是在2020年才查到,照罰不誤。時間不會幫你洗掉違規。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1為兩稅合一制度的過渡性罰則,規範營利事業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未依行為時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4設置或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的處罰,採初罰、加重、按次連續三階遞進結構,目的在以遞增成本逼使義務人補正帳戶記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稅合一都廢了,為什麼還能罰?

因為這條處罰的是行為時的違規。106年以前沒設帳,違反的是當時有效的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4。107年修法特地保留適用性,明定106年12月31日以前的違規仍可處罰。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不因新法上路而赦免舊違規。國稅局查帳週期通常3到5年,故107年前的違規最晚到查核期間屆滿前仍可能被翻出。

Q2罰鍰金額這麼低,是不是不用太在意?

帳面三千到一萬五看似不多,但按次處罰才是重點,每次通知後一個月未改正就再罰一次,沒有上限。更大風險在帳戶缺失導致的連鎖效應:國稅局可能進一步查核股利分配是否超額(第114條之2),那個罰鍰是按超額金額計算,級距完全不同。設帳成本遠低於不設帳的風險,是最划算的合規投資。

Q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沒設會罰多少?

初次三千至七千五百元,通知後一個月未補加重至七千五百至一萬五千元,再不補按次連續罰,無上限。

Q4什麼是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兩稅合一時代營利事業記錄已納營所稅可供股東扣抵額增減流動的法定專帳。

Q5兩稅合一是什麼,為什麼會有這本帳?

把營所稅與股東綜所稅整合以消除重複課稅的制度,須設帳追蹤稅額分配,民國87年實施、107年廢除。

Q6什麼叫按次處罰?

每經通知屆期未改正就重新罰一次,沒有次數上限,直到補正為止。

Q7收到國稅局未設ICA帳戶通知怎麼辦?

一個月內委請會計師重建帳戶並完成記載,把罰鍰停在最低階,認為有誤則30日內提訴願。

Q8ICA帳戶要怎麼重建?

依行為時第66條之1至66條之4規定,由會計師回溯重建稅額流動紀錄並確認數字正確。

Q9罰鍰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主動補正常為減輕裁罰考量。

Q10三階罰鍰的時間點怎麼算?

查獲初罰並通知,逾一個月加重並再通知,再逾一個月起按次連續處罰至補正。

Q11第114條之1 vs 第114條之2差在哪?

之1罰未設帳(定額三階),之2罰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按超額金額計算),後者金額級距高很多。

Q12行為時法 vs 查獲時法哪個適用?

適用行為時法。106年底前的違規即使新制上路後查獲,仍依當時有效的規定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德國舊「股息設算扣抵法」(körperschaftsteuerliches Anrechnungsverfahren, §§ 27 ff. KStG 舊制,2001年廢除)為類似兩稅合一機制,但無對應之帳簿設置罰則
法國法國舊「稅額扣抵」(avoir fiscal,2005年廢除)為類似消除股利重複課稅之機制,無對應帳簿設置罰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1226 增訂)

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訂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記載之處罰。

(1070118 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依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未依修正前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設置及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查獲者,仍應按違反該等條文,依本條規定處罰,爰修正本條規定,以資明確。另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設置或記載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滿仍未依規定辦理者,明定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辦理為止。

(08612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訂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記載之處罰。

(1070118 修正)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未依修正前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設置及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查獲者,仍應按違反該等條文,依本條規定處罰,爰修正本條規定,以資明確。另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設置或記載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滿仍未依規定辦理者,明定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辦理為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1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依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設置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1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11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