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之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違反本法有關各條規定時,適用有關納稅義務人之罰則處罰之。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13 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之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違反本法時,適用納稅義務人之罰則處罰。
Q · 幫外國公司當稅務代理人,他們漏稅會罰到我嗎?
會。代理人適用納稅義務人全部罰則
依所得稅法第 113 條,第 73 條所指的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若違反所得稅法任何規定,適用「納稅義務人」的罰則,而非減輕或比照。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漏報所得、逾期申報、未開扣繳憑單,罰單會直接開到代理人名下,因為國稅局對境外主體幾無執行力,代理人是唯一可觸及的責任對象。
外國公司派你當他們在台灣的稅務代理人,你覺得只是幫忙跑跑文件、遞遞報表?這條會讓你重新考慮要不要接這份差事。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必須指定一個代理人負責處理稅務事宜。而第113條說的是:這個代理人如果違反所得稅法的任何一條規定,受到的處罰跟納稅義務人本人一模一樣。不是「比照辦理」,不是「酌減」,是完全相同的罰則。你代理的外國公司漏報所得?罰的是你。逾期申報?罰的是你。扣繳憑單沒開?還是罰的是你。你就是那家外國公司在台灣的法律替身。
所得稅法第 113 條為罰則準用規範:將第 73 條規定之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於違反所得稅法各條規定時,在處罰上完全等同納稅義務人本人。其立法目的在確保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之稅捐責任,能透過境內代理人落實追究。
可以,但有程序要走。必須向國稅局申報終止代理關係,並確認外國公司另指定新代理人或自行處理稅務。關鍵是:代理期間的申報義務和可能的違規,不會因為辭掉代理人身分而消失。內行人提示:終止代理前,先把經手的所有申報做一次總檢查。
法律上作為代理人有義務確保申報正確,「對方不給資料」對國稅局而言不是免責事由。但可做兩件事保護自己:一是書面催告外國公司提供資料並保留紀錄,二是無法取得完整資料時向國稅局書面說明。內行人提示:最保險的做法是在契約中直接約定『未提供完整資料即視為終止代理關係』。
規範第 73 條的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違反所得稅法時,適用納稅義務人的罰則,代理人等同稅法上的法律替身。
代理人處理一般稅務申報,營業代理人代理外國公司在台營業行為,責任更廣,但兩者都適用本條罰則。
將某主體的違規行為,比照另一主體的罰則加以處罰的立法技術;本條讓代理人比照納稅義務人受罰。
不一定。代理人是受外國公司委任處理稅務者,扣繳義務人是依法應扣繳稅款者,代理人常同時兼具兩種身分。
簽約前盤點所得結構、契約寫入賠償與終止條款、代理期間定期核對申報、發現問題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主動補報。
依代理人實際違反的條文(如第 110、111、114 條)對應的罰鍰倍數計算,與納稅義務人本人標準相同。
依代理契約賠償條款或民法委任關係請求,故簽約時務必約定不實資料致罰的賠償責任。
書面催告並保留紀錄、向國稅局書面說明,無法取得完整資料時主張終止代理,作為減免與求償依據。
沒有差別。第 113 條的核心就是兩者罰則完全相同,不減輕也不比照。
代理人替外國公司承接全部納稅義務人罰則;會計師依第 118 條就簽證不實負其專業責任,範圍與依據不同。
| 比較面向 | 代理人 | 營業代理人 |
|---|---|---|
| 代理範圍 | 一般稅務申報事務 | 外國公司在台營業行為+稅務 |
| 責任廣度 | 申報義務相關罰則 | 營業行為產生之全部義務罰則 |
| 罰則適用 | 適用納稅義務人罰則 | 適用納稅義務人罰則 |
| 法源 | 所得稅法第 73 條前段 | 所得稅法第 73 條後段 |
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謂具有長期固定性質用利不動本之定期存款,或特定用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動用本金,或作為活期存款存儲者。 非教育文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存專款作為獎學金,並定有保管辦法,經報明主管機關者,視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
會計師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改正估計、報告、申報、申請、復查、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核轉主管經濟行政官署,依法律懲戒之。
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之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違反本法有關各條規定時,適用有關納稅義務人之罰則處罰之。
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謂具有長期固定性質用利不動本之定期存款,或特定用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動用本金,或作為活期存款存儲者。 非教育文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存專款作為獎學金,並定有保管辦法,經報明主管機關者,視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
會計師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改正估計、報告、申報、申請、復查、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核轉主管經濟行政官署,依法律懲戒之。
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之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違反本法有關各條規定時,適用有關納稅義務人之罰則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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