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3 條(代理人罰則)
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之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違反本法有關各條規定時,適用有關納稅義務人之罰則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13 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之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違反本法時,適用納稅義務人之罰則處罰。
Q · 幫外國公司當稅務代理人,他們漏稅會罰到我嗎?
依所得稅法第 113 條,第 73 條所指的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若違反所得稅法任何規定,適用「納稅義務人」的罰則,而非減輕或比照。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漏報所得、逾期申報、未開扣繳憑單,罰單會直接開到代理人名下,因為國稅局對境外主體幾無執行力,代理人是唯一可觸及的責任對象。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派你當他們在台灣的稅務代理人,你覺得只是幫忙跑跑文件、遞遞報表?這條會讓你重新考慮要不要接這份差事。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必須指定一個代理人負責處理稅務事宜。而第113條說的是:這個代理人如果違反所得稅法的任何一條規定,受到的處罰跟納稅義務人本人一模一樣。不是「比照辦理」,不是「酌減」,是完全相同的罰則。你代理的外國公司漏報所得?罰的是你。逾期申報?罰的是你。扣繳憑單沒開?還是罰的是你。你就是那家外國公司在台灣的法律替身。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13 條為罰則準用規範:將第 73 條規定之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於違反所得稅法各條規定時,在處罰上完全等同納稅義務人本人。其立法目的在確保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之稅捐責任,能透過境內代理人落實追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得稅法第 113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第 73 條的代理人及營業代理人違反所得稅法時,適用納稅義務人的罰則,代理人等同稅法上的法律替身。
Q2稅務代理人和營業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代理人處理一般稅務申報,營業代理人代理外國公司在台的營業行為,責任範圍更廣,但兩者都適用本條罰則。
Q3代理人辭職後還會被罰嗎?▾
代理期間內發生的違規,不因辭去代理人身分而消失,辭任前應對所有經手申報做總檢查。
Q4外國公司不給完整資料導致我漏報,能免責嗎?▾
對國稅局而言「對方沒給資料」不是免責事由,但書面催告紀錄可作為申請減免及事後求償的依據。
Q5被以代理人身分裁罰可以救濟嗎?▾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並同步依代理契約或民法委任關係向外國公司求償。
Q6代理人主動補報可以免罰嗎?▾
在國稅局查獲前主動補報或更正,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有機會免罰。
Q7跨境電商指定的台灣代理人風險高嗎?▾
高。未設分公司的跨境電商指定代理人後,課稅違規罰則會落在代理人身上,責任比一般想像沉重。
Q8代理人的申報期限和一般納稅人一樣嗎?▾
完全相同。營所稅每年 5 月底前申報、各類扣繳次月 10 日前繳納,逾期處罰無寬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代理人 | 營業代理人 |
|---|---|---|
| 代理範圍 | 一般稅務申報事務 | 外國公司在台營業行為+稅務 |
| 責任廣度 | 申報義務相關罰則 | 營業行為產生之全部義務罰則 |
| 罰則適用 | 適用納稅義務人罰則 | 適用納稅義務人罰則 |
| 法源 | 所得稅法第 73 條前段 | 所得稅法第 73 條後段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