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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112 條

  1. 1.納稅義務人限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其為營利事者,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2. 2.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3. 3.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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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逾期繳稅須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逾30日仍未繳清,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止。

Q · 公司欠稅會被停業嗎?

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營利事業逾繳款期限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止,並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逾期當下即先加徵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停業屬行政處分,繳清後即可恢復營業,亦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白話解讀

稅單上的繳款期限不是建議日期,是一條正在計時的引信。超過一天,滯納金開始跑。超過三十天,如果你是公司,國稅局可以直接叫你停業,而且是由警察協助執行。停業不是「暫時休息」,是門口貼封條、不准營業、直到你把欠的稅全部繳清為止。更痛的是利息:從逾期那天起,每天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算利息,一直算到你繳清那天。稅金加滯納金加利息,像滾雪球一樣越拖越大。很多中小企業主不是不想繳,是週轉不過來想拖一下。但這一拖,本來一百萬的稅單可能變成一百一十萬,而且公司還可能被關門。113年修法後,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式改由稅捐稽徵法第20條統一規範,但「逾期三十天可停業」這把刀還是掛在這條裡面。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2條為稅捐逾期繳納的制裁性規範,建立三層遞進壓力:逾期加徵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得由稽徵機關停止營業並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113年修法後,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式統一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範,本條保留「逾三十日得停業」的終極制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應納稅額(元)逾期天數(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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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滯納金到底怎麼算?113年修法後有改嗎?

113年修法後,所得稅法第112條不再自訂滯納金計算方式,改由稅捐稽徵法第20條統一規範: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利息另計,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算。滯納金有10%上限,利息沒有上限,拖越久利息比重會超過滯納金。

Q2公司真的會因為欠稅被停業嗎?

法律上確實可以。逾繳款期限30日仍未繳,營利事業得由稽徵機關停止營業至繳清為止,並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實務上多在大額欠稅且多次催繳無效時才動用,停業屬行政處分得提訴願、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的營業損失常遠超欠稅金額,收到處分後通常繳清比打官司快。

Q3天災繳不出來可以免罰嗎?

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但書,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事由致不能如期繳清,於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被大客戶惡意拖欠貨款導致現金流斷裂、附上證明,也有機會被認定為不可歸責,但審查比天災嚴格。

Q4所得稅法112條是什麼?

規範逾期繳稅的制裁:加徵滯納金、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逾30日未繳得停業,是欠稅後果的總開關。

Q5滯納金和加計利息差在哪?

滯納金是懲罰性、每逾3日加1%、上限10%;利息是補償性、按日計、無上限算到繳清。

Q6什麼情況會被停業?

限營利事業,且逾繳款期限30日仍未繳清,稽徵機關才得作成停業處分至繳清為止。

Q7112條的停業跟一般歇業差在哪?

112條停業是稽徵機關的行政強制處分、由警察協助、繳清才解除;歇業是業者自願申請。

Q8欠稅滯納金怎麼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1%,最高10%;另自滯納期限次日起按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Q9繳不出稅怎麼辦?

期限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申請延期或分期,核准後免滯納金;已逾期就盡速繳清避免逼近30日停業。

Q10收到停業處分怎麼處理?

先繳清稅款即可恢復營業;對處分不服另提訴願、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損失常大於欠稅。

Q11停業會造成多少代價?

停業期間發票無效、可能違約、銀行可能啟動交叉違約,連鎖損失常數倍於欠稅本身。

Q12112條停業 vs 110之1假扣押差在哪?

112條是逾期未繳的停業制裁;110之1是稽徵機關對欠稅聲請假扣押的保全手段,目的與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計算上限可否免除
滯納金懲罰性每逾3日加1%(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10%期限前申請延期/分期核准可免
加計利息補償性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無上限(至繳清止)原則不免
停業處分終極制裁逾30日未繳、營利事業適用至繳納之日止繳清後解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60条(延滞税)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47조의4(납부지연가산세)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240(Säumniszuschläge)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1730(majoration pour paiement tardif)
🇺🇸 美國IRC § 6651(failure to pay penalty)+ § 6601(interest on under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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