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2 條
- 1.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其為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 2.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3.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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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逾期繳稅須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逾30日仍未繳清,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止。
Q · 公司欠稅會被停業嗎?
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營利事業逾繳款期限三十日仍未繳清稅款,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止,並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逾期當下即先加徵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停業屬行政處分,繳清後即可恢復營業,亦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白話解讀
稅單上的繳款期限不是建議日期,是一條正在計時的引信。超過一天,滯納金開始跑。超過三十天,如果你是公司,國稅局可以直接叫你停業,而且是由警察協助執行。停業不是「暫時休息」,是門口貼封條、不准營業、直到你把欠的稅全部繳清為止。更痛的是利息:從逾期那天起,每天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算利息,一直算到你繳清那天。稅金加滯納金加利息,像滾雪球一樣越拖越大。很多中小企業主不是不想繳,是週轉不過來想拖一下。但這一拖,本來一百萬的稅單可能變成一百一十萬,而且公司還可能被關門。113年修法後,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式改由稅捐稽徵法第20條統一規範,但「逾期三十天可停業」這把刀還是掛在這條裡面。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2條為稅捐逾期繳納的制裁性規範,建立三層遞進壓力:逾期加徵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得由稽徵機關停止營業並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113年修法後,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式統一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範,本條保留「逾三十日得停業」的終極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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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欠稅滯納金怎麼算?▾
113年修法後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Q2公司欠稅真的會被停業嗎?▾
會。逾繳款期限30日仍未繳,營利事業得由稽徵機關停止營業至繳清為止,並由警察協助執行。
Q3停業處分繳清稅款後可以恢復嗎?▾
可以。本條停業是「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繳清後即應解除停業。
Q4滯納金和利息是兩筆嗎?▾
是。滯納金是懲罰性、有10%上限;利息是補償性、按日計算到繳清為止、無上限。
Q5繳不出稅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嗎?▾
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於期限前申請,核准後可免加徵滯納金。
Q6天災繳不出稅可以免滯納金嗎?▾
可以。因不可抗力且原因消滅後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申請、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
Q7對稅額有爭議要先繳嗎?▾
建議先繳無爭議部分、爭議部分申請復查,已繳部分不生滯納金。
Q8停業處分可以救濟嗎?▾
可以。停業為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損失常大於欠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性質 | 計算 | 上限 | 可否免除 |
|---|---|---|---|---|
| 滯納金 | 懲罰性 | 每逾3日加1%(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 | 10% | 期限前申請延期/分期核准可免 |
| 加計利息 | 補償性 | 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 | 無上限(至繳清止) | 原則不免 |
| 停業處分 | 終極制裁 | 逾30日未繳、營利事業適用 | 至繳納之日止 | 繳清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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