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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限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其為營利事者,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2.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3. 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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