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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逾期繳納應補稅款加計之利息不得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8逾期繳納應補稅款加計之利息不得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

函釋全文

主旨:所得稅案件,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稅款所加計之利息,逾期繳納者,不得加徵滯納金。又逾滯納期後繳納者,該加計之利息,亦不得再加計利息徵收。說明:二、按稅捐稽徵法第20條雖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惟該條係統一規定滯納金加徵之標準。至於是否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仍應依現行各該稅法之規定辦理。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項目,係採列舉規定,補徵加計利息並未在列舉之內,應不得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財政部74/08/20台財稅第207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逾期繳納應補稅款加計之利息不得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8逾期繳納應補稅款加計之利息不得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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