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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11-1未申報所得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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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2. 2.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3. 3.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規範信託受託人短漏報、歸錯所得類別或未依限申報的三層罰則,按短計金額處5%罰鍰,最高30萬最低1.5萬。

Q · 信託受託人把我的所得算錯,會被罰嗎?

會。受託人按短計金額罰5%,受益人不受罰但要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信託受託人短漏報收入、虛報成本、歸錯所得類別致受益人少繳稅,或未依比例分配各受益人所得者,按短計金額處百分之五罰鍰(最高30萬、最低1.5萬)。未依限申報或填發憑單者先罰7,500元,逾期不補再按信託當年度所得額罰5%。罰的對象是受託人本人,不是受益人,但受益人仍須就少報部分補稅。

白話解讀

信託聽起來像有錢人的遊戲,但你爸媽如果把房子信託給銀行管理、你如果買了信託型基金、甚至你公司設了員工持股信託,都跟這條直接相關。信託的受託人(通常是銀行或信託公司)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法定義務:正確計算信託財產產生的收入,按受益人的比例分配所得,然後如實向國稅局申報。如果受託人少報了收入、多報了成本、或搞錯了所得類別導致受益人少繳稅,受託人自己要被罰。罰多少?短計金額的5%,最高三十萬、最低一萬五。這個罰鍰不是罰受益人,是罰受託人。就算受益人完全不知情,受託人也跑不掉。另外,受託人如果連該填的表都沒填、該發的憑單都沒發,先罰七千五,不補就按信託當年度所得額的5%再罰一次。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為信託課稅制度的受託人罰則條文,針對受託人三種違規態樣設定處罰:短漏報或歸錯所得類別、未依比例分配各受益人所得、未依限申報或填發憑單。處罰主體為受託人本人,罰鍰為短計金額或差額的百分之五,設有30萬元上限與1.5萬元下限,確保信託架構的稅務透明義務得以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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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受託人報錯我的所得,我會被國稅局罰嗎?

原則上不會。這條罰的對象是受託人,不是受益人。但如果因為受託人少報了你的所得,導致你的綜所稅也跟著少繳,國稅局還是會向你補稅。差別在於:補稅是你的事,罰受託人的鍰是受託人的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能證明你的申報完全依據受託人提供的資料,且沒有故意配合少報,實務上國稅局通常不會對受益人額外裁罰,關鍵是保留受託人給你的所有書面通知。

Q2我買的基金也算信託嗎?

看架構。台灣的公募基金多數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由投信公司擔任受託人角色,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特別規定,但所得申報義務本質相同。如果你買的是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基金,那就是典型信託架構,受託銀行對你的海外所得申報負有本條義務。內行人提示:海外基金透過信託架構的所得,容易在『境內所得』和『海外所得』歸類上出錯,是實務上最常觸發本條罰鍰的情境之一。

Q3信託受託人少報所得罰多少?

按短計金額或差額的5%罰鍰,最高30萬元、最低1.5萬元,罰的是受託人本人。

Q4所得稅法111條之1的三種違規差在哪?

短漏報歸錯類、未依比例分配、未依限申報填發憑單,前兩者按金額罰5%,第三種先定額罰7,500元逾期再罰5%。

Q5什麼是信託所得歸類?

把信託財產收入正確分為利息、股利、租金、海外所得等類別,歸錯會影響受益人適用稅率與納稅義務。

Q6信託受託人罰則跟一般漏報罰則差在哪?

本條罰的是受託人的計算申報錯誤;所得稅法110條罰的是納稅義務人自己漏報短報。主體與行為不同。

Q7信託收益通知單金額對不上怎麼辦?

核對所得類別與金額 → 書面通知受託機構更正 → 在綜所稅申報截止前補發正確憑單,避免自己被補稅加罰。

Q8信託受託人罰鍰怎麼算?

短計金額或差額 × 5%,但最低1.5萬、最高30萬。未填發憑單另罰定額7,500元。

Q9受託人發現申報錯誤怎麼補救?

檢視錯誤範圍 → 主動向國稅局補報 → 補發正確扣繳或免扣繳憑單 → 檢討內部計算流程。

Q10怎麼證明少繳稅不是受益人的錯?

保留受託人提供的所有書面分配通知與憑單,證明申報完全依據受託人資料且無故意配合少報。

Q11所得稅法111之1 vs 第110條哪個罰受益人?

111之1罰受託人,110條罰納稅義務人本人。受益人通常落在110條範圍,但有受託人提供資料的免責空間。

Q12公募基金 vs 特定金錢信託哪個適用本條?

公募基金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特別規定;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基金是典型信託架構,受託銀行受本條約束。

立法沿革 2

(0900529 增訂)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逾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計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影響受益人納稅義務之罰則。   三、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比例計算,致少(多)計適用高(低)邊際稅率受益人之所得額時,將影響該等受益人之整體納稅義務,爰於第二項規定,以資處罰。   四、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違反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申報及扣繳義務之罰則。

(0980501 修正)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立法理由一、按信託係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之制度,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如短計受益人之所得額、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未依規定比例計算受益人所得額,或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本法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憑單者,將使稽徵機關無法掌握受益人之課稅資料,影響渠等之納稅義務。   二、由於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兼負信託法之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之責任,並負有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相關文件之義務,為掌握稅源及公平課稅,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七號解釋,並參照第一百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經稽徵機關通知仍不補報或填發者,按所給付之金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其最高處罰金額為最低處罰金額之三十倍,並考量本條各項最低處罰金額較上開條文規定之最低處罰金額為高,爰以最低處罰金額一萬五千元之二十倍,訂定最高處罰金額為三十萬元。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90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計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影響受益人納稅義務之罰則。   三、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比例計算,致少(多)計適用高(低)邊際稅率受益人之所得額時,將影響該等受益人之整體納稅義務,爰於第二項規定,以資處罰。   四、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違反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申報及扣繳義務之罰則。

(0980501 修正)

一、按信託係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之制度,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如短計受益人之所得額、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未依規定比例計算受益人所得額,或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本法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憑單者,將使稽徵機關無法掌握受益人之課稅資料,影響渠等之納稅義務。   二、由於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兼負信託法之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之責任,並負有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相關文件之義務,為掌握稅源及公平課稅,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七號解釋,並參照第一百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經稽徵機關通知仍不補報或填發者,按所給付之金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其最高處罰金額為最低處罰金額之三十倍,並考量本條各項最低處罰金額較上開條文規定之最低處罰金額為高,爰以最低處罰金額一萬五千元之二十倍,訂定最高處罰金額為三十萬元。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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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111-1 條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1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11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