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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並由所有參與人共同擁有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依簽訂共同技術合約給付之研究發展費用,如經查明確屬共同研究發展之成本費用分攤,各參與者可獲得合理之預期利益,且無涉權利金之給付及不當規避稅負情事者,該給付之費用,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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