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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14 條

十四、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並由所有參與人共同擁有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依簽訂共同技術合約給付之研究發展費用,如經查明確屬共同研究發展之成本費用分攤,各參與者可獲得合理之預期利益,且無涉權利金之給付及不當規避稅負情事者,該給付之費用,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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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 14 條是指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並由所有參與人共同擁有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依簽訂共同技術合約給付之研究發展費用,如果經查明確屬共同研究發展的成本費用分攤,各參與者能夠合理預期獲得利益,并且不存在涉及權利金的支付或不當規避稅負的情況,那麼該給付的費用就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794 號判決,當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進行技術合作共同開發,簽訂合約並給付研究發展費用時,如果這些費用是根據合同分攤共同研發的成本費用,而非涉及權利金的支付,且沒有不當規避稅負的情況,那麼這些費用就不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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