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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0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即無適用之餘地,又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除證券交易所得外),因財產或權利取得方式不同,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判決已論斷再審原告及其配偶領取之前述補償費,屬於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無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規定之適用,再審原告茲猶認有其適用,無非其一己之法律上歧異見解,依前述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及第五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四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但書規定:「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原告之繼母,乃原告之直系一親等姻親,為直系親屬之一種,而財產借與直系親屬使用,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並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之適用,均如前述,則被告機關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第五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一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B、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五款規定內容之性質:1、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五款之規定,乃是一種「設算」規定,在法學方法論上稱之為「法律事實之擬制」(一般法律用語則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但書規定:「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被告答辯意旨略謂:系爭佃農補償費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十類之其他所得,依財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一四八九四號函釋,其性質上係屬同條第三項之概括性補償(變動所得),應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所明定。惟「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查再審原告約定之租金並未較核定之租金標準低,即無首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五款規定,按租金標準核課情形之適用,且本件按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第三款定有明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被告亦未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款規定以交易所得之半數核課其所得乙節,因原告配偶轉讓系爭未經簽證發行股票之股份並非證券交易,自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款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三項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0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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