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取得符合獎勵之記名股票欲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其稅務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一11取得符合獎勵之記名股票欲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其稅務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二、公司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編者註: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88年12月31日修正前)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是項股票送存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編者註:現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編者註:自107年1月1日以後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或第5項規定課稅);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四、前項股票原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編者註:89年12月29日修正前條文)規定註記之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財政部87/09/03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1取得符合獎勵之記名股票欲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其稅務處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9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