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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7股東原持有被分割公司之緩課股票換取既存或新設公司新股可繼續適用緩課優惠
要旨
一17股東原持有被分割公司之緩課股票換取既存或新設公司新股可繼續適用緩課優惠
函釋全文
關於股東原持有被分割公司發行之緩課股票,於公司分割時繳回並換取既存或新設公司新發行之股票,可否繼續適用緩課優惠乙節,因公司分割,乃企業組織調整行為之一種,基於租稅中立及股東經濟行為延續性考量,可比照合併之相關規定,准許被分割公司股東以原持有之緩課股票,換取既存或新設公司新發行之股票部分,繼續適用緩課優惠。(財政部賦稅署92/06/10台稅一發字第09204530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