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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緩課股票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應歸課股東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一18緩課股票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應歸課股東所得稅

函釋全文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款規定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其中以原符合88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緩課規定之記名股票,辦理股份轉換,取得新加坡公司之股票,核與上揭條例第3條以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司為適用對象之規定不合,該等原適用緩課規定之股票,於股份轉換時,應按面額歸課股份轉換年度之股東所得稅,其實際轉換價格低於面額者,則按實際轉讓價格歸課股東所得稅。(財政部94/04/12台財稅字第094045260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8緩課股票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應歸課股東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一18緩課股票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應歸課股東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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