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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緩課股票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應歸課股東所得稅
要旨
一18緩課股票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應歸課股東所得稅
函釋全文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款規定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其中以原符合88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緩課規定之記名股票,辦理股份轉換,取得新加坡公司之股票,核與上揭條例第3條以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司為適用對象之規定不合,該等原適用緩課規定之股票,於股份轉換時,應按面額歸課股份轉換年度之股東所得稅,其實際轉換價格低於面額者,則按實際轉讓價格歸課股東所得稅。(財政部94/04/12台財稅字第094045260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