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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0合夥獨資採非曆年制其應分配盈餘課稅年度之認定
要旨
一20合夥獨資採非曆年制其應分配盈餘課稅年度之認定
函釋全文
合夥、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非曆年制者,合夥人應分配盈餘,獨資資本主所得之盈餘,應申報列入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月份所屬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課稅。(財政部72/01/27台財稅第305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