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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個人計算營利所得其所營事業之滯納金等得自核定所得額中減除
要旨
一21個人計算營利所得其所營事業之滯納金等得自核定所得額中減除
函釋全文
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經取得正式收據者,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73/01/09台財稅第501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