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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個人計算營利所得其所營事業之滯納金等得自核定所得額中減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一21個人計算營利所得其所營事業之滯納金等得自核定所得額中減除

函釋全文

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經取得正式收據者,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73/01/09台財稅第501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1個人計算營利所得其所營事業之滯納金等得自核定所得額中減除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1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