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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5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分配予股東屬營利所得
要旨
一25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分配予股東屬營利所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惟該項盈餘分配予股東時,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5/12/08台財稅第75183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