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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6個人計程車僅課綜合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一26個人計程車僅課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個人寄行經營計程車業者,在寄行制度未變更前,其應納稅捐係由寄行公司負責繳納,尚不發生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問題,迨交通部依公路法第56條規定發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實施後,原有寄行公司改按計程車業服務公司處理,個人計程車無須寄行營業,個人以計程車為業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其所得核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6/07/01台財稅第76481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6個人計程車僅課綜合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一26個人計程車僅課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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