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個人以自用小客車攬客營業之收入應課綜所稅
要旨
一27個人以自用小客車攬客營業之收入應課綜所稅
函釋全文
個人擅自以自用小客車攬客營業,除由主管機關依法取締處罰外,尚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9/08/07台財稅第7906755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