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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5以資本公積增資配股於清算時所分派之剩餘財產應列為股東營利所得課稅
要旨
一35以資本公積增資配股於清算時所分派之剩餘財產應列為股東營利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清算,該公司於82年度以土地交易增益轉列資本公積並辦理增資,其無償配發股份金額,非屬股東原出資額,此部分所分派之剩餘財產,應全數作為股東分派年度之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114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5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