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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1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
要旨
一41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3/09/21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