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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4公司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應歸課股東所得稅
要旨
一44公司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應歸課股東所得稅
函釋全文
甲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同意認屬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5/02/24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