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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5公司減資以現金收回不具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之所得計算規定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一45公司減資以現金收回不具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之所得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不具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依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規定計算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可參照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辦理,如個人股東主張其股票之實際取得成本高於獲配現金,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實際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股東股利所得。(財政部賦稅署105/07/01臺稅所得字第105040025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5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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