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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6因合併消滅之公司其未分配盈餘應轉併存續公司依法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一46因合併消滅之公司其未分配盈餘應轉併存續公司依法辦理

函釋全文

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帳列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應以原科目轉併存續公司,即存續公司仍應以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列帳。存續公司如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股東應於取得股權時列為當年度所得課稅。(編者註: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核示,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合併之案件不再適用。)(財政部72/03/23台財稅第319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6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46因合併消滅之公司其未分配盈餘應轉併存續公司依法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一46因合併消滅之公司其未分配盈餘應轉併存續公司依法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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