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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7合併帳列資本公積中屬於消滅公司盈餘分配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一47合併帳列資本公積中屬於消滅公司盈餘分配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二、依據本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規定,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帳列未分配盈餘,應以原科目轉併存續公司,即存續公司仍應以未分配盈餘列帳,存續公司如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股東應於取得股權時列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該函之適用,不因合併之會計方法採「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而有不同。本案甲公司因合併帳列之「資本公積」中屬於來自乙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及法定盈餘公積部分,請依上開函辦理。(編者註: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核示,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合併之案件不再適用。)(財政部92/06/10台財稅字第09204530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47合併帳列資本公積中屬於消滅公司盈餘分配之課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一47合併帳列資本公積中屬於消滅公司盈餘分配之課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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