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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7合併帳列資本公積中屬於消滅公司盈餘分配之課稅規定
要旨
一47合併帳列資本公積中屬於消滅公司盈餘分配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二、依據本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規定,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帳列未分配盈餘,應以原科目轉併存續公司,即存續公司仍應以未分配盈餘列帳,存續公司如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股東應於取得股權時列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該函之適用,不因合併之會計方法採「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而有不同。本案甲公司因合併帳列之「資本公積」中屬於來自乙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及法定盈餘公積部分,請依上開函辦理。(編者註: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核示,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合併之案件不再適用。)(財政部92/06/10台財稅字第09204530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