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課稅規定
要旨
一5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核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課稅規定:一、該條第1項但書所稱「轉讓」,包括買賣、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二、該條第1項但書所稱「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下列規定認定:(一)買賣:依實際交易價格認定。(二)贈與、遺產分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認定。(三)公司清算:以實際所獲分配之剩餘財產金額認定。(四)公司併購:以併購對價認定。(五)公司減資銷除股份並返還現金:以返還現金之金額認定。(六)公司減資銷除股份以彌補虧損:實際轉讓價格為0。三、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依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應提出技術股取得成本之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計算減除,無同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四、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前(即96年7月5日以前)取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無該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9/06/18台財稅字第099001132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3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