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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4公司原適用緩課規定之股票於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股份轉換時緩課原因消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一54公司原適用緩課規定之股票於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股份轉換時緩課原因消滅

函釋全文

主旨: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科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緩課股票轉換讓與乙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控股公司),換取乙控股公司新發行之股票,可否繼續適用緩課優惠疑義乙案。說明:二、按本部96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0610號令規定,公司之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股份,係屬證券交易(轉讓)行為,爰本案甲科技公司股東原適用旨揭條例(編者註: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規定之股票,於股份轉換時,緩課原因已消滅,甲科技公司應依同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按面額或其股東所抵繳乙控股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款擇低,填具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由股東併入股份轉換年度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9/09/23台財稅字第09900297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4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54公司原適用緩課規定之股票於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股份轉換時緩課原因消滅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