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4公司原適用緩課規定之股票於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股份轉換時緩課原因消滅
要旨
一54公司原適用緩課規定之股票於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股份轉換時緩課原因消滅
函釋全文
主旨: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科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緩課股票轉換讓與乙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控股公司),換取乙控股公司新發行之股票,可否繼續適用緩課優惠疑義乙案。說明:二、按本部96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0610號令規定,公司之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股份,係屬證券交易(轉讓)行為,爰本案甲科技公司股東原適用旨揭條例(編者註: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規定之股票,於股份轉換時,緩課原因已消滅,甲科技公司應依同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按面額或其股東所抵繳乙控股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款擇低,填具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由股東併入股份轉換年度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9/09/23台財稅字第09900297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4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