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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生費用之認列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二9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生費用之認列原則

函釋全文

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發生之各項費用,應查明費用之實際性質,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參加與維持業務或推廣業務有關之社會團體,例如會計師參加國際商業合作協會、美僑商會等所繳之會費,得認係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三)參加社團之目的係交際性質者,例如參加聯誼會、高爾夫俱樂部等所繳之會費,得依交際費有關規定辦理。(四)參加社團非為維持或推廣業務捐贈或交際性質者,其所發生之費用應不予認定。(財政部69/05/01台財稅第334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9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生費用之認列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二9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生費用之認列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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