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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9個人為營利事業介紹新產品買賣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二19個人為營利事業介紹新產品買賣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

函釋全文

個人除為營利事業介紹新產品買賣外,又自行進貨沿門銷售,如其具備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要件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其他稅捐後之純益額,為其所得額;如其未具備營利事業之要件者,其佣金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至於自行進貨沿門銷售所得,應屬個人一時貿易之營利所得。(財政部72/09/02台財稅第361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9個人為營利事業介紹新產品買賣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二19個人為營利事業介紹新產品買賣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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