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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9個人為營利事業介紹新產品買賣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
要旨
二19個人為營利事業介紹新產品買賣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
函釋全文
個人除為營利事業介紹新產品買賣外,又自行進貨沿門銷售,如其具備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要件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其他稅捐後之純益額,為其所得額;如其未具備營利事業之要件者,其佣金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至於自行進貨沿門銷售所得,應屬個人一時貿易之營利所得。(財政部72/09/02台財稅第361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