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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4代客記帳業者不得組織公司而應依執行業務核課綜合所得稅
要旨
二24代客記帳業者不得組織公司而應依執行業務核課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代客記帳業者(編者註: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組織公司登記經營代客記帳業務,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有關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核課個人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2/11/03台財稅第8215006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4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