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7藥師全民健保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要旨
二27藥師全民健保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藥師健保收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本部核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而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申請按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區分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者,稽徵機關得以健保局(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所列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之比率作為區分之依據,並按藥費收入100%及藥事服務費收入20%(編者註:現為35%)計算其必要費用。至於異常特殊案件,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查核認定。(財政部98/05/13台財稅字第098040460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7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