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8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
要旨
二28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
函釋全文
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6/11/21台財稅第8619243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8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