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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8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二28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

函釋全文

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6/11/21台財稅第8619243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8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8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11 月 21 日發布,要旨:二28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