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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1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二31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

函釋全文

按本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404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之虧損,得自核定分配之盈餘中減除,以其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亦即以個人而非以事業體為盈虧互抵之主體。是個人與他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不論該二家醫院之合夥人與損益分配比例是否相同,其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均可適用上開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0/10/09台財稅字第09004543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1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發布,要旨:二31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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