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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1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
要旨
二31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
函釋全文
按本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404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之虧損,得自核定分配之盈餘中減除,以其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亦即以個人而非以事業體為盈虧互抵之主體。是個人與他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不論該二家醫院之合夥人與損益分配比例是否相同,其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均可適用上開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0/10/09台財稅字第09004543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