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要旨
二34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財政部97/0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