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6補充說明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之適用疑義
要旨
二36補充說明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之適用疑義
函釋全文
三、按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四、旨揭本部令規定之佣金收入,係指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之收入,包括第1保單年度業務佣金、第2保單年度以後及續保年度服務佣金與年終業績佣金。該佣金收入之計算,倘於承攬合約載明,依市場變化之考量,另以公文、規章或辦法訂定,亦可適用。五、符合旨揭本部令規定之保險業務員,因參與保險公司舉辦之訓練活動、研討會議、海外會議或獎勵旅遊,而由保險公司負擔之餐費、差旅費及住宿費等,屬保險公司對業務員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由保險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8/04/27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6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