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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警察人員支領勤務津貼應併計薪資所得扣繳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45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三1警察人員支領勤務津貼應併計薪資所得扣繳

函釋全文

警察人員所領之勤務津貼,依現行所得稅法尚無免稅規定,自應按其支領之勤務津貼金額併計薪資所得扣繳。(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5/03/28財一第55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警察人員支領勤務津貼應併計薪資所得扣繳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45 年 03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三1警察人員支領勤務津貼應併計薪資所得扣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