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所得
要旨
三8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公司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規定,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扣繳稅款。(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04/01財一第233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