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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所得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0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三8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公司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規定,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扣繳稅款。(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04/01財一第233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8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所得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0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三8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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