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應按薪資所得扣繳
要旨
三9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應按薪資所得扣繳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06/09財一第497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