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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應按薪資所得扣繳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0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三9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應按薪資所得扣繳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06/09財一第497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9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0 年 06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三9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應按薪資所得扣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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