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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6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三26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6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三26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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