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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7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要旨
三27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參加公保、勞保,由服務機關或事業補助繳納之保險費部分,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說明: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第4款規定,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政府公教人員投保公務人員保險,由各該單位予以補助部分,應一致辦理。(財政部65/08/23台財稅第356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7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