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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7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三27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參加公保、勞保,由服務機關或事業補助繳納之保險費部分,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說明: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第4款規定,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政府公教人員投保公務人員保險,由各該單位予以補助部分,應一致辦理。(財政部65/08/23台財稅第356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7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7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8 月 23 日發布,要旨:三27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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