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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3國家教育研究院給付編審委員之交通膳雜補助費屬差旅費性質
要旨
三43國家教育研究院給付編審委員之交通膳雜補助費屬差旅費性質
函釋全文
國立編譯館(編者註:現為國家教育研究院)給付各類圖書編輯審查委員會委員之出席費,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另給付予遠道委員之交通膳雜補助費,得於「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編者註:現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標準範圍內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超過上開標準部分則屬受領者之薪資所得,得參照本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釋規定,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財政部88/10/12台財稅第8819495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3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