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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9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所領業務津貼及年終業績獎金屬薪資所得
要旨
三49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所領業務津貼及年終業績獎金屬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既係由保險公司所約僱,雖其報酬係依其招攬保險之業績,按公司每月收到保險費之百分比,由公司給付業務津貼,全年業務津貼總額達一定標準者,按業務津貼總額之百分比,由公司另行給付年終業績獎金。是項業務津貼及年終業績獎金,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公私事業職工提供勞務之所得。(財政部70/04/10台財稅第32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