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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9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所領業務津貼及年終業績獎金屬薪資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三49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所領業務津貼及年終業績獎金屬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既係由保險公司所約僱,雖其報酬係依其招攬保險之業績,按公司每月收到保險費之百分比,由公司給付業務津貼,全年業務津貼總額達一定標準者,按業務津貼總額之百分比,由公司另行給付年終業績獎金。是項業務津貼及年終業績獎金,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公私事業職工提供勞務之所得。(財政部70/04/10台財稅第32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49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所領業務津貼及年終業績獎金屬薪資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4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