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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5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按業績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三75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按業績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給付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財政部88/04/01台財稅第8819056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5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75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按業績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三75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按業績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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