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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5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按業績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要旨
三75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按業績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給付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財政部88/04/01台財稅第8819056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5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