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抵押借款到期確未收到利息者自無納稅義務
要旨
四2抵押借款到期確未收到利息者自無納稅義務
函釋全文
設定抵押權借款,債權人之到期利息,如確有某種原因而無法收到該項利息經法院調解在案者,債權人既無該項利息收入之事實,依法自無繳納所得稅之義務,不能單以該項抵押借款因有物權擔保推斷其必有利息收入,從而責令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惟該項法院調解內容如經查明確有虛偽不實情事,自可依法補徵並送罰。(財政部53/05/27台財稅發第0379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