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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7抵押借款經法院拍賣取償者以實際取得之利息課稅

會議日期 53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四7抵押借款經法院拍賣取償者以實際取得之利息課稅

函釋全文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債務人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償債務,應查明法院對該項債務裁定或執行結果之情形辦理,如債權人對該項利息捨棄,或經裁定或執行先償還本金,利息發給債權憑證,是該項利息,債權人並未取得,自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法院裁定或執行,先以償還利息,而本金發給債權憑證,則該項利息,債權人已經取得,自可課徵綜合所得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4/30財稅一第487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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