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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7抵押借款經法院拍賣取償者以實際取得之利息課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3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四7抵押借款經法院拍賣取償者以實際取得之利息課稅

函釋全文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債務人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償債務,應查明法院對該項債務裁定或執行結果之情形辦理,如債權人對該項利息捨棄,或經裁定或執行先償還本金,利息發給債權憑證,是該項利息,債權人並未取得,自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法院裁定或執行,先以償還利息,而本金發給債權憑證,則該項利息,債權人已經取得,自可課徵綜合所得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4/30財稅一第487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7抵押借款經法院拍賣取償者以實際取得之利息課稅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3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四7抵押借款經法院拍賣取償者以實際取得之利息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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