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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9債權人之應收利息應俟實際取得時才予課徵

會議日期 59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四9債權人之應收利息應俟實際取得時才予課徵

函釋全文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債權人應收利息既經一審法院判決自設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放款日拆計算,自可依照該判決核計利息所得,並應俟實際取得該項利息所得時再予合併課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9/11/07台財稅第2980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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