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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8已登錄於存摺之利息無法提領時尚毋須課稅
要旨
四18已登錄於存摺之利息無法提領時尚毋須課稅
函釋全文
甲農會於84年9月間發生擠兌,致無資金可供存款戶提領,其於擠兌日後登錄於個人存款戶存摺之利息所得,如經查明於該年度結束時,確仍無資金可供提領,該項利息所得縱已登錄於存摺,係屬該農會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為之帳務處理,尚難謂存款人之利息所得業已實現,自不應併入登錄年度存款人之所得課稅;應俟該農會有資金可供存款戶提領時,再併入可供存款戶提領年度存款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於資金可供存款戶提領年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85/11/06台財稅第8519213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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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