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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9私人間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要旨
四19私人間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後既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其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與納稅義務人私人間因債權債務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次取得之數年利息所得,二者之情形有所不同。是納稅義務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其實際取得日期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本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3/01台財稅字第09104508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9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