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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不履行契約退還租金部分可免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59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五2不履行契約退還租金部分可免申報

函釋全文

房屋所有人訂約出租房屋予他人,收取租金後,因未履行契約義務,經法院判決退還租金並賠償損失,納稅義務人退還該租金收入部分,可檢具法院判決證明及退還租金之收據,免予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原扣繳之租賃所得稅款,應准抵繳綜合所得稅。至其被法院判決所給付之賠償金,依法不得由出租人之所得總額中扣除。(財政部59/04/27台財稅發第2314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2不履行契約退還租金部分可免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59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五2不履行契約退還租金部分可免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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